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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5月11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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