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4月29日 财税[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略)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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