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05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05年第六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3月28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