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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3月28日   财税[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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