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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
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2月22日   财税[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以下简称TFT-LCD产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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