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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1月24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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