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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
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4年12月31日   财税[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证券结算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证券公司因计提上述风险准备金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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