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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4年12月28日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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