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05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05年第二期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4年12月22日 财税[2004]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