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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4年12月22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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