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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12月1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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