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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
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4年8月30日  财税[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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