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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4年6月7日 财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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