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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4年4月30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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