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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3年5月13日    财企[200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
    (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审批;
    (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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