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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2月27日    财税[2002]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抄送: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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