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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2月25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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