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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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