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
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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