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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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