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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17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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