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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17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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