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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6日    财税[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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