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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4日    财企[20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企业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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