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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4日 财税[2001]58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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