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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4月3日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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