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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