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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12月28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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