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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6月28日    财税[2001]105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及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2001年度执行上述免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2001年度免税政策的进口农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件一)和农药成药、原药品种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二、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三、附件二、附件三所列产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四、属于附件二、附件三范围内免税进口的农药及农药原药在此通知下发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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