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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6月19日    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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