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
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6月1日 财税[2001]89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审计署,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外宣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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