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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11月29日 财预[20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我部研究制定了《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减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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