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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10月12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防科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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