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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
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8日

2000年9月25日   财监[2000]3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监管办、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被监督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这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秩序、强化财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金融机构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有重大违法嫌疑,需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时,应当出示执行人员本人身份证明,并出具《财政查询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查询结果填列《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二)。
   二、《财政查询通知书》一式两联,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派出机构开具,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是详细记录被监督单位在金融机构有关情况的工作底稿,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派出机构检查人员登记,经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附件:一、《财政查询通知书》(格式)(略)
    二、《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格式)(略)

   抄送: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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