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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9月19日 财税[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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