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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9月19日   财税[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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