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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9月1日    财际[2000]35号

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战略决策(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解决世行贷款林业项目因禁伐林木而产生的还贷困难问题,我部研究决定,调整世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的转贷条件(即降低利率及延长贷款期限),以缓解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各项目单位的还款压力。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此项目中用于集约经营人工林建设的信贷部分
    (一)调整转贷条件适用单位:包括所有承贷该项目的省、市、自治区。
    (二)调整贷款期限:该项目原有的8年宽限期保持不变,将还本期由12年延长为17年(其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为25年),即自2002年11月15日起,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向我部偿还该部分信贷本金的三十四分之一,最后一次还清余额。
    (三)调整贷款利率:因四川省、湖北省、重庆市位于长江中上游地区,是“天保工程”实施的重点保护区,还款压力最大,故将此3省(市)的项目贷款年利率于1999年11月16日起由4.5%调减为2%;其他14个项目省(区)于1999年11月16日起,将项目贷款年利率由4.5%调减为3%。
    二、此项目中用于多功能防护林的信贷部分
    (一)调整转贷条件适用单位:四川省、湖北省、重庆市。
    (二)此部分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再调整(即贷款期限为25年)。
    (三)调整贷款利率:该部分贷款年利率将于1999年11月16日起,由2.5%调减为2%。
    经过上述调整,以上各项目省、市、自治区面临的还款压力将有所缓解,希望各项目省、市、自治区抓住有利时机,认真实施“天保工程”,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债务管理工作,杜绝产生新的欠款。

    抄送: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
          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重庆市财
          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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