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00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00年第四期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