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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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