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5月25日 财综字[200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在机动车辆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负担,进一步扩大内需,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要求,应当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共计238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应予以妥善解决和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予以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一经发现,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抄送:交通部、建设部、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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