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还款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11月2日 财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及时回收今年到期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确保下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按期还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回收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通知》(财发字[2000]4号)的要求,属于2000年度到期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请按借款合同确定的金额于2000年11月30日以前及时足额汇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专户。凡在11月30日以前归还的省(区、市、部、局),国家农发办按规定在下年度予以奖励;11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偿还的,既不奖励也不扣减下年度控制指标;12月31日以后偿还的,按规定扣减下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以上均按资金汇出日期为准)。
二、关于呆账处理问题。呆账处理只限于2000年及以后年度立项并发生呆账的项目;2000年以前立项在2000年以前或以后发生的呆账另行研究,目前一律不予处理。
三、关于延期还款问题。国家农发办将作专题研究。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可延期还款,未经批准的,须按时归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
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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