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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0年6月10日   财协字[20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抄送:国务院体改办,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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