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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2日

2017年6月20日 财建〔2017〕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土地整治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土地整治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等。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落实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等,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预算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和上图入库及考核等相关工作,重点用于对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支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三)灾毁耕地复垦;

  (四)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釆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因素法主要依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通过土地整治工作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资金需求、任务完成情况和贫困地区补助等因素按照5∶3∶2的权重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挂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省份适当扣减资金。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工作任务缓急程度、进展总体情况等适时调整。资金分配按如下公式进行测算:

  某地分配资金数额=∑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某地本年度资金需求/各地本年度资金需求之和)×50%+(某地上年度任务完成数量/各地上年度任务完成数量之和)×30%+(某地贫困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各地贫困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之和)×20%]

  项目法釆取由省级人民政府立项,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及时开展项目审核,依照项目类别确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有关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参照中央做法,将本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工作进度安排,对于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预计数,财政部将于当年10月31日前印发下达预算文件,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釆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釆购的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年度执行结束后,以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为依据,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预算、调整政策、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汇总向两部上报全省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和挤占、挪用、虛列、套取、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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