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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2日

2017年6月12日 财农〔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的有关要求,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农垦土地确权补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对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补充如下:

  一、第二条增加第二款“农垦土地确权补助是在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垦系统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补助”。

  二、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等有关要求开展。根据2016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开展的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调查摸底结果等情况,农垦土地确权补助分2017年、2018年两年安排”。

  三、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全部修改为“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含农垦土地确权补助)”。

  四、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农业部根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等有关情况,研究提出农垦土地确权补助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

  五、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农垦土地确权补助主要用于权籍调查、勘测定界、登记申请、争议调处、信息化管理等与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的费用支出”。

  六、第十条增加第二款“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农业(农牧)厅(委、局、办),各省农垦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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