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4日
2017年1月5日 财税〔201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现将清理审核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利收费。
依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收取专利收费。
(一)专利收费(国内部分)。相关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相关手续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4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5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6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PCT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1 PCT申请国际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为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为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2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为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专利收费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0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七)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
依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06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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