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12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12年第二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1日

2012年1月16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