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11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11年第九期

财政部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
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

2011年6月29日 财监[2011]64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审批工作程序,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我部制定了《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附件:

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

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的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缴纳的消费税,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统一申请返还。为规范专员办工作程序,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审批工作规程。

  一、申报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集团公司在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先准备以下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附1);4.《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情况表》(附2);5.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等。

  上述材料中,《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集团公司应每年年初向当地专员办报送。其他材料在集团公司及所属油(气)田企业发生以下变化时,由集团公司及时向所在地专员办更新材料并重新提请备案:油(气)田生产企业名单发生变动,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生变更,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等。

  (二)申请审核。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的应退消费税,集团公司可一次性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申报时要报送申请退税文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以及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2.自2011年7月1日起,供应给油(气)田企业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自用油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油(气)田企业要设账单独核算。各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季度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一次。在申请退税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申请退税文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有关情况说明》(附4)、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其中,附4后应附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油(气)田企业公章。

  集团公司应对报送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均须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同时,要制定集团公司内部成品油使用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进一步规范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自用成品油管理。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申报登记表》(附5);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申报企业的退税申请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退税的成品油是否为集团公司所属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2.申报退税的成品油是否为从集团公司内部购买。3.申报退税的成品油是否为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上述“运输”是指油(气)田企业的非生产用车辆(船舶)等的运输业务,非生产用车辆(船舶)包括非生产用小轿车、小客车、旅行车、公共汽车等。4.申请退税的成品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消费税;申请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是否准确;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等。5.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专员办内部至少要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初审人在进行上述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也可设复审后报处室负责人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办领导审批。审批稿样式见《财政部驻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核批承办稿》(附6)。

  (三)批复。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将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印发申报人和相关国库具体办理退税事宜。(四)档案及管理。

  1.专员办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企业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第一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归档,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2.要完善定期与国库进行对账的工作机制。要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或季与国库进行对账,并要在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的《专员办审核审批中央财政收入退库(调库)季报表》、《中央财政收入监管工作总结》中反映退税相关情况。

  三、监督和检查

  (一)专员办应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

  (二)集团公司所在地专员办在审核时发现重大疑点问题及各油(气)田企业所在地专员办收到相关举报时,要及时向我部(监督检查局)报告相关情况,由我部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员办进行现场核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问题。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员办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四)专员办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退税审批工作,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1.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2.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情况表

  3.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

  4.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有关情况说明

  5.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申报登记表(暨通讯录)

  6.财政部驻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核批承办稿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