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
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2011年6月17日 财发[2011]15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会计核算,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
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工程管护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工程管护基金”(第361号科目)一级科目,该科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
一、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的会计核算
县级财政部门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
二、工程管护资金报账时的会计核算
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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