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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
监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1日

  2011年6月13日 财行[201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等文件,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质监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实际需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质监部门管理体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重点对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给予支持,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二)地方财政部门对质监部门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打假办案、执法检查、问题产品召回、质量追溯、质量统计分析等专项业务所需经费要予以重点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乳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将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对于突发事件、大案、要案以及中央、省级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质监部门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对质监部门的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其年度经费预算,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核定。严禁将年度预算安排与质监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二)地方质监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既要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又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严禁截留,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地方财政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按规定报送财政部、质检总局。

  (四)地方质监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规划技术机构建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技术机构的合理布局,形成精干高效的技术支撑体系。

  三、做好贫困地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和质监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统筹运用好各项财力,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倾斜,保证贫困地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质监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地方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为确保食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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