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10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10年第五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2日

  2010年4月23日  财税[2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1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20101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