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10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10年第七期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后续工作及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7日

2010年8月16日  财建[2010]48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抓紧抓好预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示范项目变更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因条件变化等原因,难以按申报方案实施,为保证示范效果,现对示范项目变更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示范面积、技术类型等示范内容发生少量变化,但不影响项目技术先进性、示范性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组织技术论证后,提出技术类型等变更申请,及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对确因示范面积、技术类型发生重大变化而失去示范意义,或变更实施主体,或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充分征求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支持其他项目示范的变更方案,于2010年9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变更方案提出的新的示范项目要求面积不减少、技术更先进、项目处于建设期、实施条件更加成熟,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与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超过上述期限,将不再受理项目变更申请。
  二、加强后续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根据财建〔2006〕460号文件规定,在完成验收评估后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为更好地发挥示范效应,此前组织项目申报时已明确要求,示范项目要在两年内完成。据统计,目前部分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运行节能效果突出,但也有部分项目进展明显偏慢,难以实现项目示范的预期目标,也影响了预算执行进度。为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现对示范项目后续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8年前批准的示范项目,在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按规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在2010年10月15日~2011年6月15日期间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适当扣减补助金额,按总补助的25%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在2011年6月15日前不能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二)2008年后批准的示范项目,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将按规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在2011年6月15日前不能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三、抓好示范项目竣工验收
  能效检测、评估验收是示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按照财建〔2007〕38号文件规定要求,抓好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家指定的能效检测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及时组织力量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检测;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组织好验收评估;各专员办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并及时出具核查意见。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应编制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各地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示范工程的督促指导及协调管理,及时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抓紧抓好评估验收等后续工作,并对地区示范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的总结,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任务。

 

   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