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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3日

2010年6月28日  财综[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

  二、免收的具体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对于不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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