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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

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1日

2010年12月17日  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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