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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7日

2010年3月5日 财建[2010]44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  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效用,鼓励企业回收旧家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试点省市范围内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具体分品种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二、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回收,  予以运费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福建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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